得標廠商必須知道的事(測試用)
測試中
引述來源https://www.lawbank.com.tw/news/NewsContent.aspx?NID=131255
工程會指出,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規定,得標廠商[1]應自行履行工程、勞務契約,不可轉包;以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規定,廠商不可將契約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;也就是說廠商在承攬政府機關採購案後,原則上不可隨便將部分或全部工程、勞務契約轉包或轉讓給其他廠商。但若遇到得標廠商在履約過程中有負責人變更情形,其情形要是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的規定時,因讓與人在二年以內仍須對機關負連帶責任,且無須待契約相對人的同意,這與工程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,並不受上述轉包或轉讓的規範限制。
註 1: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規定,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、勞務契約,不可轉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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